员工在上班工作过程中,造成了第三人受伤的事故,责任该由单位承担,还是员工自行承担?
王某是一名环卫工人,长期负责某路段清扫及保洁工作。2019年冬,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达垃圾中转站,在往垃圾处理池倒车时与路边打扫垃圾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左腿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与李某达成协议,由王某承担李某所有医药费,双方互不追究。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李某遂将王某及工作单位某环卫中心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环卫中心和王某承担70%责任,李某因自身过错承担30%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判决某环卫中心赔偿李某6万余元。之后,二审了维持原判。
今年7月,某环卫中心以员工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要求王某向其支付上述事故代偿款6万余元。
庭审中,某环卫中心认为,王某在工作中操作不当及未使用单位配备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故王某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与某环卫中心存在劳务关系。法院认为,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是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执行工作任务中所产生的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亦有恪守职责,认真完成用人单位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
综合考虑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原告的赔付情况,从公平角度考虑,法院一审酌定某环卫中心追偿比例为10%。
某环卫中心不服判决,再次选择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劳动者履行职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某环卫中心负有监督和教育劳动者安全作业的义务,对王某驾驶自有车辆未及时制止,亦未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其行为疏于安全管理和教育,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对较大的责任。最终,二审判定一审判决的追偿比例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禹州法院火龙法庭庭长 马会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当工作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能够防范工作人员不尽责的道德风险。但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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